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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6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小学、初中学校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市和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问题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学籍也不发给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附件1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  象

证 明 材 料

备 注

1

  父母均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2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

 

3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4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5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证明、职称证书

 

6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7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8

在我市投资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

(需父或母在广州居住并照顾子女,不是委托亲友代管)

市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台胞证

 

9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可证明、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10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11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12

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13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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