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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广州市第五届教学成果奖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广州市第五届教学成果奖的通知
(穗教科〔2004〕6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学术团体:

  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的步伐,进一步推进教育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稳步提高教学质量,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决定评选广州市第五届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部分)。

  一、申报内容与重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本届开始,原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单独评选,教育科学成果与教学成果一起申报、评选。为了与国家、省评奖规范一致,从本届起,原评奖名称由“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改称为“广州市教学成果奖”。接受申报评选的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课外活动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二、申报重点

  为更好发挥市教学成果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侧重奖励以下几方面教学成果:

  (一)在教学方法、教学思想、教学模式、教学手段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的成果。

  (二)能够紧贴当前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趋势的成果。

  (三)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

  (四)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偏远贫困地区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成果。
  三、申报人员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公民,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对推动本市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四、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可以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一)在市内首创的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有所突破和创新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成果为教材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五、申报要求

  (一)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二)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

  (三)凡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不再申报本次市教学成果奖。

  (四)申报市教学成果奖,应出具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

  六、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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