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和公共财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乡镇每年要进行资产清查,确保制度贯彻到位,严防资产流失。同时各乡镇要对各村公共财产进行详细清理,清理完结后乡镇要与各村签订公共财产管理责任书。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每年对村级财务和资产状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村级公共财产的完整性,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④建立健全化解乡村债务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各项政策,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各乡镇政府一律不准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准提供担保。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建立严格的干部考核体系,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3、实施步骤
2006年11月起推行深化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分制定方案、试点实施、全面实施、总结完善四个阶段进行。
①制定、完善方案阶段(2006年11月1日到11月30日)。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②试点实施阶段(2006年12月1日到12月31日)。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的规定和步骤,调整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开设新的银行账户,乡镇所有收支按实施方案的规定管理;编制乡镇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③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1月1日开始)。取消乡镇总预算会计核算,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启动配套措施。
④总结完善(2007年6月30日)。各乡镇对改革后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巩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加强乡镇财政事务管理
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财政业务和体制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和“乡财县管乡用”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现行的乡镇财政事务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1、按照乡镇财政的工作重点由原税收征管型向财政监管服务型转移,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移交地税部门后,乡镇财政组织收入的职能进一步弱化、乡镇财政工作职能转变的实际情况,将乡镇财税所的名称恢复为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乡镇财政所。
2、乡镇财政所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组织关系、年度考核等实行乡镇管理。市财政局将乡镇财政所人员工资和考核移交各乡镇管理。财政所实行乡镇管理后,财政所人员保持稳定,岗位调整须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工资待遇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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