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149号 2006年9月28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为了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村劳动者医疗预防保健水平及身体素质,确保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组织乡镇、村干部,采取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队,队干部包户的形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06年9月28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
二、主要任务
1、召开乡镇(街道)、村、组动员会,采取多角度、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广泛向农民群众宣传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新参保户的《合作医疗证》的签发和登记注册等工作。
3、做好合作医疗各种报表的填写和上报工作。
4、做好合作医疗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工作。
三、筹资原则、标准及办法
(一)原则
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筹资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上一年度筹集下一年度所用资金,以户参保,自愿交纳。
(二)标准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筹资10元,其中8元记入农民个人帐户,2元用于大病统筹。
(三)筹集方法
1、农户个人资金筹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统一收缴。参合农民应在2006年10月30日前交清2007年度的参合资金;各乡镇(街道)必须在11月15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市财政局于12月5日前,将下一年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并及时将自治区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四)合作医疗资金收缴
个人资金收缴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各村委会、包村干部组织实施,收缴资金要详细登记《新型合作医疗资金收缴登记表》,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同时在《合作医疗证》“统筹资金交费记录”中登记签名盖章方可生效。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建立资金档案,专帐专款专用,对各村收缴的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核实后原则上当天收缴当天上交,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三天内将收缴的经费上缴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