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备案效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的,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政府核准文件或备案证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房管、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项目有关后续手续的依据之一。
四、企业投资项目由审批转为核准和备案的衔接
(一)对属于核准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指导企业申报核准申请报告,不再受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等申报文件。
(二)对于已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尚未批复的,一次告知企业按核准制需要补充的内容,在原可研报告基础上修改编报核准申请报告;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尽快办理;已批复可研的,视同已核准,不再重新进行核准,也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三)对于已受理初步设计但尚未进行审查的,不再进行初设审查批复,并及时告知企业。
五、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管好用好政府投资,确保投资效益,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度。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一)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仍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取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
申请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受理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由竞争确定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重点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要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投资多少,分别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