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核准效力: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备案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及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以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或者使用以上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国内外借贷性资金及政府融资等资金)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投资建设(淘汰类)项目目录》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吴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不允许备案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一律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即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原利通区辖区内需要备案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承办;太阳山移民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由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委)授权太阳山管委会备案;青铜峡新材料基地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青铜峡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需要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对其实行完全自主审贷。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彻底改变目前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环节较多、审批时间较长、审批而不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况,直接赋予企业更大的投资自主权。
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的内容:项目单位申请备案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生产工艺技术、主要设备、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2、备案程序:对于备案范围,资料齐全有效,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备案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项目单位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资料不全或有效性存在疑义,且项目单位不能当场补充齐全或解释说明的项目,以及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明确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项目单位对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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