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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关于认真贯彻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发展多种投资方式。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三、改革政府对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在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的同时,将现行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和政府核准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项目备案的监督管理、政府核准及审批职责。
  (一)政府核准制。在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的基础上,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和限制类社会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管理。实行政府核准制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政府核准文件,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
  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根据自治区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及有关规定向市发改委提出政府核准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如下:
  1、在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被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并由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
  (1)需要吴忠市政府协调的跨市、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
  (2)吴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3)吴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社会事业类项目。
  2、外商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现有的工业企业改造项目由市经委核准)。
  3、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核准流程:
  1、核准申请的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耗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2、核准程序: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说明、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一级核准机关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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