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保障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范围
太阳山镇区及各工业园内的各类项目用地,均需按国家法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占地由政府负责补偿安置;机关、事业单位用地、工业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由用地者负责补偿安置。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原则和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严格按照《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与政府已开发整理出的耕地等价置换,可货币补偿,也可以土地置换;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在一年内付清”的规定,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进一步明确如下原则:
1、征用土地属耕地的,原则上以地置换安置。如果被征地农民要求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补偿标准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兑付。
2、征用土地种有青苗或建有附着物的,青苗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补偿标准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兑付。
3、征用土地属林地、人工草地、天然草地、荒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新开发水浇地置换所征土地的标准等价置换结算。
4、坚持“先征后用,不征不占,不占不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