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现已开采的自备深井。
5、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2)二级保护区内
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源。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禁止工业废水排入清二沟。
(3)三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黄河、秦渠地表水体为水源地主要补给源,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它农田排水沟水质不应低于Ⅴ类标准。排入南干沟(老河沟)的工业废水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6、把清二沟、南干沟(老河沟)地表水体纳入吴忠市例行监控地表水体系。
7、积极筹建金积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8、吴忠市自来水公司要以节约水资源、保障供给为原则,科学合理制定金积水源地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和规划,并认真实施。对已开发建设的水井要按规范要求进行水质例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告给市政府和环保部门。
9、奖励与惩罚
(1)对执行本办法,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