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元/平方米(合3333元/亩);
3、管理费:38元/亩。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移民搬迁户住宅用地
1、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暂行规定》执行;
2、管理费:38元/亩。
(四)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为了缓解用地者的资金困难,对市、县政府应收的土地出让金(2.8元/平方米,合1880元/亩),在2005年年底前的用地者,予以减免,土地仍为出让土地;对2006年1月1日之后的用地者,征收1880元/亩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园区和镇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契税按141元/亩缴纳。
二、征地报批费用的清收及管理
(一)用地者的用地面积经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后,统一由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发通知清收有关费用(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报批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所收费用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设在市财政的专户,补偿时由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定后,经主管市长批准,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基本户”,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报批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扣除上缴部分后,报批费余额及土地出让金由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返还给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自治区留成部分,对这部分返还资金,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企业“4:6”分成。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留成的40%用于镇区、工业园区道路、绿化带等公共设施的土地征用及道路、林带建设;返还给开发企业的60%,由开发企业和投资商提出返还申请,经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专项用于项目单位的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
(三)对用地单位的绿化用地,作为农用地(林草地),市人民政府直接以划拨方式批准其使用;工业用地按40%的绿化用地,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其使用。
(四)本文件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执行《暂行规定》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返还政策自本文下达后,凡办理征地手续的均享受返还政策。
三、土地手续的办理
(一)太阳山地区各类建设项目由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商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征地、供地手续。太阳山镇区及吴忠工业园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由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核实缴清有关费用后,办理征地、供地手续;盐池、同心、红寺堡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用地分别由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应县(区)国土局负责,补偿安置费、报批费等按本文费用清收及管理条款办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征地、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