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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报批费用收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报批费用收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政发〔200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报批费用收缴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报批费用收缴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地报批费用收缴程序和管理,鼓励开发商投资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返还太阳山移民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的批复》(宁政函〔2005〕82号文件)(以下简称《批复》)、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宁财(综)发〔2005〕68号)、《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4〕6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发〔2004〕6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报批费用收取的种类和标准

  (一)经营性用地

  1、按照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对在2004年年底前已开工建设且实际占用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以实际建设占地面积为准),收取如下费用:

  ⑴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兑付;

  ⑵经营性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分别按3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的70%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2.9元-2.2元/平方米);

  ⑶征地管理费:38元/亩(1000元/亩×3.8%)。

  2、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新占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者收取如下费用:

  ⑴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暂行规定》执行;

  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元/平方米(合3333元/亩);

  ⑶征地管理费:38元/亩。

  (二)工业用地

  1、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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