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淄安办发〔2009〕34号)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省、市政府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各区县、高新区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公安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确保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达到交通事故总量和违法行为逐年减少的目标。
二、考核原则
在考核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即坚持公平公正,考核公开;坚持突出事故预防,注重工作实绩;坚持鼓励先进,鼓励创新;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工作效果和工作加分五个方面。主要加分项目是:
1、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措施被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总结推广的,每项加1分;道路交通安全某项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上级通报表扬的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对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纠并予以通报的,每起加1分(该项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3、设立交通安全工作年度奖励基金并拨付兑现的,每十万元加1分。
4、所辖乡镇、办事处均招聘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的加3分,每10人加1分。
四、考核方法
(一)每年12月下旬,由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细则》。
(三)考核实行记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工作成效突出或形成相应工作特色的予以加分,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扣分。
(四)每项考核内容加减分以单项分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