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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8月3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三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精神,决定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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