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涉外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二)制定本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我省驻外和驻鄂旅游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全省经营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批,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