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省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职责。
(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统一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省直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省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并受省政府委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省政府规章的上报备案和立法解释工作,指导全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六)负责省政府规章的译审、编纂、清理工作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建立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承办省政府向国务院和省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