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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4、从事建筑节能工作和节能设计审查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建筑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对审查不严的行为追究审图机构及审查人员责任,记入不良记录,并给予相关经济处罚。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管理,对节能设计审查工作定期组织抽查。
  (四)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企业资质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的可以从事建筑节能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从业。三级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节能专项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节能施工。鼓励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企业的发展(专业施工企业的资质标准另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采购材料及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落实各级责任制,并落实到专人,以保证节能效果。
  2、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审批,总包单位必须对建筑节能分包单位实施质量管理。出现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在处理分包专业公司的同时,总包单位的责任也要追究。
  3、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明确责任人,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五)对监理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节能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3、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检的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的技术(产品)予以鉴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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