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稳步推进,力争提前。在依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稳妥有序推进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提前安排保障计划,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进度。
4. 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省对各市、县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以及保障资金筹措工作。
5.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政府设立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信贷支持。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2009年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14.6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1.89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78万户(各设区城市任务分解见附件)。完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二)分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4.76万套 (其中棚户区改造解决2.96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27万户,解决6.03万户城市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
2.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3.92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解决2.49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 0.84万户,解决4.76万户城市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
3.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3.2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解决1.8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 0.67万户,解决3.87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保障方式、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积极开展实物配租,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确有必要的可以实行相对集中建设。
(二)准入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原则上为“人均收入标准在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一 80%之内”,住房困难标准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一15平方米之内”。保障对象的具体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住房困难户较多、政府财力紧张的市、县,可以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