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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二、必须保障助学基本条件
  1.助学机构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具备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助学规模需与助学机构生均建筑面积等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相对应,坚持适度规模、科学和谐发展,严禁盲目扩张。
  2.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除符合自考助学活动所需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要有保证助学班正常教育教学需要、产权明晰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应统一安排学生在校园内住宿,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等基本条件。
  (2)要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3)实行专职班主任和专职生活管理老师制度。专职班主任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00,专职生活管理老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50。
  3. 普通高校要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从严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数量,且每年每专业招生原则上不超过200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普通高校不得举办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
  5.各类助学机构要加强自我约束,以生为本,不断改善助学条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助学质量,维护教育考试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全面规范自考助学行为
  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校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严禁各部门、院系、社团自行组织自考助学活动。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得与任何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个人联合举办自考助学。
  2.切实规范生源组织行为,杜绝一切形式的中介招生。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审批机构审核同意。招生计划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扩大。自考助学应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要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的招生计划。助学机构招生主体与办学主体必须一致,严禁以经济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严禁通过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招生。高等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主考院校、普通高校的名义招生,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3.适当控制自学考试专接本办学规模,其招生对象应为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班学生。开展专接本的高职院校要强化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定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实训实习,努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接入的本科院校要加强对相关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指导,共同做好专接本学生的自考助学工作,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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