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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二00五年省财政家畜良种补贴的实施意见

  注:1、此申请表请按购买种类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购种者各存一份。

  附件3:
  合同编号:      
  家畜良种补贴合同

  甲方(县级畜牧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乙方(购买家畜良种者):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落实购买良种畜补贴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购买        种畜场(杨种站)的良种畜(细和冻精)     只(支),总价款为    元,其中省财政补贴资金    元。
  二、乙方在    日到    日期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购买种畜(配种),交纳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种畜差价款   元,并提交本合同。
  三、甲方责任:
  1、组织购买种畜。
  2、督促种畜场(配种站)做好售后服务,协助乙方解决质量纠纷。
  3、提供饲养、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
  四、乙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交款购买种畜(细管冻精),如放弃购买种畜,应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前10天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合同。
  2、一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所购种畜,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须经甲方同意。
  3、家畜良种补贴合同签订后无故放弃购买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所购种畜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享受财政良种补贴。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其中一份在购买种畜(细管冻精)时提交给供种场(配种站)。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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