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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级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购买可繁母猪农户各存一份。

  附3:
合同编号:   

  山东省财政补贴可繁二元母猪购买合同

  甲方(种猪场):                
  联系电话:      
  乙方(购买者):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县级畜牧部门):                
  联系电话:      
  为落实可繁二元母猪补贴政策,经三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种猪场提供的可繁二元母猪  头(不少于5头),总价款为  元,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元。
  二、乙方在    日到    日期间,到甲方购买可繁二元母猪,并提交本合同。
  三、甲方责任:
  1.具有省畜牧办公室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所提供可繁二元母猪健康无疫,质量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3.在接到乙方提出的种猪质量等异议后,应在7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4.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
  四、乙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时间到甲方种猪场购买可繁母猪,支付价款。如放弃购买,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合同;
  2.一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所购母猪,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需经丙方核实同意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补贴合同签订后无故放弃购买母猪的,或未经丙方同意,擅自买卖和处理所购母猪的,收回省财政补贴资金。
  五、丙方责任:
  1.组织享受补贴的农户从具备条件的种猪场购买母猪;
  2.对农户购买的母猪进行良种登记,指导农户使用专用耳标标识,并监督补贴农户饲养好补贴母猪;
  3.督促种猪场做好售后服务,协助乙方解决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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