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此表一式三份,县级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购买可繁母猪农户各存一份。
附3:
合同编号:
山东省财政补贴可繁二元母猪购买合同
甲方(种猪场):
联系电话:
乙方(购买者):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县级畜牧部门):
联系电话:
为落实可繁二元母猪补贴政策,经三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种猪场提供的可繁二元母猪
头(不少于5头),总价款为
元,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元。
二、乙方在
月
日到
月
日期间,到甲方购买可繁二元母猪,并提交本合同。
三、甲方责任:
1.具有省畜牧办公室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所提供可繁二元母猪健康无疫,质量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3.在接到乙方提出的种猪质量等异议后,应在7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4.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
四、乙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时间到甲方种猪场购买可繁母猪,支付价款。如放弃购买,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合同;
2.一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所购母猪,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需经丙方核实同意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补贴合同签订后无故放弃购买母猪的,或未经丙方同意,擅自买卖和处理所购母猪的,收回省财政补贴资金。
五、丙方责任:
1.组织享受补贴的农户从具备条件的种猪场购买母猪;
2.对农户购买的母猪进行良种登记,指导农户使用专用耳标标识,并监督补贴农户饲养好补贴母猪;
3.督促种猪场做好售后服务,协助乙方解决质量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