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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是规范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农户购猪后,将购货合同、发票、种猪合格证,以及所购种猪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县级畜牧部门进行审核。县级畜牧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由县级畜牧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农户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补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级畜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及时了解补贴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度;项目县(市、区)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畜牧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走访补贴农户,及时发现和解决补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确保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各市可根据该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市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尽快组织项目县(市、区)根据省里的统一要求,在省分配的额度内,认真编制补贴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7月5日前逐级上报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方案经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复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报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批。
  (三)提高补贴的透明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县(市、区)畜牧、财政部门要在县级媒体上及时公布补贴的乡镇和村,并组织补贴乡镇张榜公示拟补贴农户和实际补贴农户的姓名和补贴数量等,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加强对补贴母猪的后续管理。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补贴户养殖档案,对补贴的可繁母猪进行登记,统一佩戴具有补贴标志的耳标;母猪养殖户要建立健全防疫、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项目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填写《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并报市级畜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畜牧部门汇总后于8月31日前报省畜牧兽医总站畜禽管理科(0531-87198637、87198620)。享受补贴购买的可繁母猪1年内不得买卖或处理,确需买卖或处理的,须报经县级畜牧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收回财政补贴资金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补贴可繁母猪的质量和价格监控,对存在提供不合格母猪、虚开发票、随意提高母猪价格等行为的种猪场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供种资格。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市畜牧、财政部门要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组织对项目县(市、区)可繁母猪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对项目县(市、区)补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报告要于10月31 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公室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项目县(市、区),将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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