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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牧计字〔2007〕36号)


各市畜牧局(办)、财政局:
  为扩大可繁母猪群体,保护母猪生产能力,促进全省生猪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实施意见
  2、山东省种猪场名单(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实施意见

  为扩大可繁母猪群体,促进我省生猪产业平稳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实施意见。
  一、补贴目的
  通过实施可繁二元母猪补贴政策,促进可繁母猪及时补栏,增加生猪饲养数量,确保生猪市场供求平衡,平抑生猪价格。
  二、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对2006年生猪出栏在35万头以上的60个生猪主产县(市、区)(见附件1)的农户,新购买5头以上可繁二元母猪的,按每头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县(市、区)安排补贴资金25万元。
  三、补贴程序
  一是省级公布补贴政策。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在省级有关媒体上公布补贴政策、范围、标准、条件和项目县(市、区)名单等,并在山东畜牧信息网上公布全省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名单。享受补贴的可繁二元母猪须从公布的种猪场中选择购买。
  二是农户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或县级畜牧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山东省可繁二元母猪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县级畜牧部门按照农户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户名单。为促进标准化生产,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标准化生猪养殖小区(场)、生猪合作社或协会的养殖农户。
  三是签订购货合同。补贴农户、提供母猪的种猪场、县级畜牧部门共同签订《山东省财政补贴可繁二元母猪购买合同》(见附件3),合同上注明购买可繁母猪的品种、数量、价格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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