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批复下达的《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由市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组织有关市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家畜良种供应单位。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权限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育种资料齐全、种畜系谱完整、档案健全;
  (三)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大的养殖规模,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标准的种畜和冻精;
  (四)防疫措施严格,供应的种畜和冻精健康无疫,售后服务到位。
  第十五条 项目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在中标单位中选择具体良种供应单位,并签定家畜良种供应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家畜良种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条件、补贴品种、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养殖户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和报名先后顺序审查确定补贴对象名单、补贴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与补贴对象签订《家畜良种补贴合同》(见附件2)。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在购买家畜良种或进行配种时,应向良种供应商或家畜配种改良站提交《家畜良种补贴合同》,并支付扣除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
  第十九条 良种供应商或家畜配种改良站将《家畜良种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报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 或通过县畜牧主管部门向良种供应商或家畜配种改良站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县(市、区)选择确定的家畜配种改良单位,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