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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家畜良种补贴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优势产区。在《山东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畜产品优势产区内。
  (二)产业基础较好。资源相对丰富、农民具有养殖习惯、 养殖积极性高、数量规模较大、加工流通设施发达、产业运行机制完善。
  (三)支撑服务体系健全。当地畜禽良种繁育、饲料加工供应、疫病防治、信息物流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畜牧业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
  (四)政府高度重视。当地政府把畜牧业作为促进粮食转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产业。
  第八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户,标准化畜牧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户优先安排。具体对象为:
  (一)奶牛。产奶及后备母牛存栏10头以上。
  (二)肉牛。能繁母牛存栏5头以上。
  (三)肉羊。存栏羊30只以上,其中能繁母羊10只以上。
  (四)生猪。存栏猪60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10头以上。
  第九条 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家畜良种市场价格和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细管冻精补贴一般不超过市场价格的50%;家畜良种一般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
  第十条 补贴资金可用于家畜良种补贴项目规划编制、补贴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服务、检查验收等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2%。此项支出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办统筹安排使用,各市、县不得再从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制定下达《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意见》,明确重点补贴品种、补贴标准、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配套技术措施、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二条 各市根据《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意见》,组织编制本辖区《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县、具体补贴品种、补贴资金安排、工作进度等,由市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家畜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各市按照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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