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建设申报书的编制和批复。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标准》提出具体改扩建方案,详细填写《山东省猪人工授精站建设补助项目申报书》(附件3),经县畜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2007年8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畜牧办(4份)、省财政厅(1份)。省畜牧办于9月10日前对建设方案进行批复。
(三)人工授精站点建设及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省畜牧办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对照《标准》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有的猪人工授精站进行改扩建,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项目建设达标后,由县畜牧部门向市畜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畜牧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验收报告报省畜牧办备案。
(四)资金拨付方式。猪人工授精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逐级下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凭市级畜牧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关凭证,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猪人工授精站建设项目采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式。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畜牧办负责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意见、《山东省猪人工授精站建设标准》,配套出台《山东省猪人工授精站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猪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等。受省畜牧办委托,省畜牧兽医总站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市县畜牧部门负责猪人工授精站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区使用种公猪品质、精液质量、疫病状况等的鉴定监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二)强化培训,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猪人工授精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省市畜牧部门要成立专家组,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巡回技术指导,大力推广猪人工授精技术,普及人工授精知识,宣传人工授精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全省猪人工授精覆盖面。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猪人工授精技术的培训,定期不定期举办猪人工授精技术培训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繁殖工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培训,在全省培养一批技术过硬的猪人工授精技术员。
(三)建档立卡,健全猪人工授精信息管理档案。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种公猪的饲养管理,搞好消毒免疫,保证种猪品质,确保配种质量。同时,要加强精液储运冷链建设,保证精子活率和精液质量。项目建设单位不仅要对种公猪佩带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而且要健全每个种公猪所配母猪的配种、防疫、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县级畜牧部门要加强对人工授精站点和配种员的管理,猪人工授精站采精、配种员等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