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穗教基教〔2004〕6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番禺区托幼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
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我市2004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要求
(一)继续做好幼儿园与小学衔接工作,幼儿入园年龄原则上为3周岁(即200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
(二)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应根据有关政策给予照顾。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四) 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维护小区居民利益,优先考虑小区内居民子女入园、入托。
(五)普通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六)幼儿报名时,家长必须持户口薄及房产证、幼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
(七)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二、招生时间及安排
(一)广州市教育局5月21日向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通知,部署我市200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并通过《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新快报》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县教育局要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做好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为方便广大家长给子女选择就近、适宜的幼儿园入园,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要将本园的办学特色、教育成本、办学性质与类型、评估类级、新生年龄及招生人数等基本情况,于幼儿报名前在本园社会公示栏内张贴。
(四)市区(城镇)各类幼儿园报名时间为6月4日~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