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2004年广州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的通知
(穗教督〔2004〕1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市政府决定在今年教师节期间表彰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 “广州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为了激励更多单位争先创优,近五年以来已获得广州市教育工作优秀单位、广州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等以上综合性奖项的单位(集体),原则上不再参加今年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评选市先进单位(集体)主要以2002~2003学年度(2002.9~2004.7)工作实绩为依据。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办学,依法治教。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扎实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工作成绩显著。
(三)领导班子教育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勤政清廉,团结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教师师德高尚,敬业爱岗,坚持教书育人。
(四)学校干部、教职工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教育创新、开展教育科研和信息技术教育等方面大胆探索,取得突出成果。
三、奖励名额及办法
这次共评选广州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30个,由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向获奖单位各颁发奖金2万元。
广州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的推荐名额约以评选名额1∶2的比例下达各单位,具体见附件1。市属普通高校以系、部门为单位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