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学校应进行自检,并于2004年9月10日前将自检报告直接报市教育信息中心。
(二)安装“示范软件”及应用要求
1.所有参与《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的学校,必须安装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管理系统服务器,并保证运行良好。建有校园网、或简易办公网的学校,要保证客户端访问、录入顺畅。
2.所有参与《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的学校,管理系统应已录入学校基本信息(在册教职工及学生)。
3.所有参与《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的学校,在录入了基本数据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应用。
4.所有参与《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的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必须安装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管理系统(区教育局版)的服务器,服务器可以安装在区教育信息中心,并保证运行良好。建有区教育城域网、或建有发布网站的区(县级市),要力争通过网络上传收集区内学校的数据。其余各区也可以采取人工导入的办法收集。
5.市教育信息中心(或教育局网络中心)应安装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管理系统(市教育局版)服务器,并保证运行良好。采取网络上传收集和人工导入相结合的办法,开始采集各区的数据。
(三)对各初验单位的技术检测
由市教育信息中心组织对各试点区进行技术检测。技术检测的主要内容是检查软件的安装及数据的采集情况。市教育信息中心提交各试点区的技术检测报告。
四、初验评估的基本标准
(一)示范(试点)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并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
(二)制定了科学可行的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规划和方案应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可操作性强。
(三)按照《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采用符合标准的教育管理软件系统,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进行建设。保证了较大比例的学校按照全市要求进行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
(四)形成我市和各区、县级市及所属学校的特色,使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并对同类地区(学校)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五)具有较好的教育信息化环境,通过推进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促进了本地区和本单位教育信息化工作,有相当数量独立建制的学校与教育信息部门实现网络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