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互助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灾、病、残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如灾、病、残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户;
(二)已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但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五)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
(一)城市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从本级预算配套的城市低保资金中按10%的比例安排,用于城市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
(二)农村困难家庭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从本级预算配套的农村低保资金中按10%的比例安排,用于农村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
(三)募捐及其他资金。
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纳入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专户管理,运行与使用参照城市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社会救助管理局。书面申请需附带以下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