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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常德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社会救助资金,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机构对因遭受较严重或长期疾病、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给予的临时性社会救助。

  第三条 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监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专项资金,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二)分类施救原则。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三)动态管理原则。依据救助对象就业情况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临时生活救助手续。对救助对象采取阶段性救助或一次性救助的办法实施救助。
  (四) 城乡一体原则。临时生活救助实行城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社会救助部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鼓励劳动自救原则。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是针对居民暂时未就业或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困难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扶持救助对象尽快脱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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