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县区安监局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安监局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上报省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补报。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要采取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内容要尽量详细、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所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援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各项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发生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一)事故调查的权限
1轻伤,重伤(3人以下)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县区安监局批复、备案。
2一般事故,由县区安监局会同监察、公安、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委办、市安监局要对县区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进行全过程督查,指导和督促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县区政府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和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安监局备案。
3较大事故,由市安监局会同监察、公安、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4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市政府及其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事故调查。
5煤矿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煤矿、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也可根据事故情况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安监、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对煤矿、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察,确保事故调查处理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