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救护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险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迟不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险。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监察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其中:
煤矿事故分别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负责向上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上报,同时按事故等级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局,并通知相应的公安、工会、监察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局报告,3人以上事故要上报市政府及其安监局,并通知市工会、监察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向上级消防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局报告,3人以上事故要上报市政府及其安监局,并通知市工会、监察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其他事故由安监部门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按事故等级报告相应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的时限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按下列规定的时限上报各类事故。
1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其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直至报告国务院。
2发生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10人以下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县区政府及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至市政府及其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其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及其省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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