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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等一系列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规定统计和上报事故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火灾事故,道路交通、铁路交通事故,建筑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含本数),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等级划分标准,上报和统计各类事故,做到上下对口,标准一致。
  二、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报告准确及时
  (一)事故报告的原则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报告各类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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