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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急诊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5000元。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凡符合国家和省的生育政策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顺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0元,剖腹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0元。

第六章 就医管理及报销办法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初次就诊原则上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乡镇卫生院以及其它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办理住院审批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住院二日内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就近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区劳动保障局组织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确须转外就医的,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常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所其它医院就医。由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经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审核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联网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其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如未实现联网结算的,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持参保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治疗费用原始票据(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还需持急诊挂号手续,转院治疗的需持转院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事宜。超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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