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市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总投资增加,涉及较大金额的,应当报“领导组”决定。
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报“领导组”:
(一)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三)较大金额索赔;
(四)较大金额的追加投资;
(五)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六)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七)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资金专户,专项办理贷款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与贷款资金配套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统一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签订后,市投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等进行编制或审查。
第十五条 市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业主(市投资公司当业主的除外),使用资金时与市投资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合同,明确借用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数额、使用期限、偿还来源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市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状况分期分批作好阶段性或分项资金安排,以便加强管理和统筹调度资金。
第十八条 市投资公司根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并依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按程度的原则分期拨付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