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大病医后救助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五保、优抚)证;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低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原件、正式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患者在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后的原始凭证,并附带以上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备留档。
4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低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原件、正式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附带以上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备留档。
(二)居(村)委会审查。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按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并在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各民政部门应将救助资金委托金融机构代发。
五、资金筹集及管理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财政预算列支和社会筹集补助等多种方式解决。医疗救助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先行拨付市低保管理中心医疗救助专户,由市低保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款、利息收入等。
(一)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省级下拨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当年财政应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配套按省、市、县三级财政4:3:3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