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保障,对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保障。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居民,本人可先购买部分产权;其余部分为公有产权,可交纳租金租用,待具备购买能力后,再自愿购买。
  拆除居住3年以上的自建、自住无证房屋,且属居住人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居住人为独立户的,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一簿多户的,每户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拆除依附私有房屋、租住公有房屋自行搭建的无证房屋,居住人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二)住房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通过就地或异地建设、收购二手住房等方式,筹集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储备一批廉租住房,以满足无力购买回迁安置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同时,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宿舍或住宅。
  
  七、资金筹措与优惠政策
  (一)资金筹措。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措: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补贴资金,腾空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或商品房建设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银行贷款,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其他。
  (二)政策支持。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地程序划拨。为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住户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各相关单位(部门)出资配套建设。

  八、管理与监督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凡涉及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县区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资金现象的发生。县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其作为2008年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各项工作要确立专门负责人,建立项目责任审批卡,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工程进度、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严重干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等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意义、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内容,使广大城市居民理解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支持拆迁改造,推进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