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为全省最高劳动鉴定机构。
第三章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制定本省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 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从业务上予以指导;
4. 受理各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或职工本人对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并进行劳动鉴定。
5. 负责培训全省各级劳动鉴定机构的专兼职干部。
第八条 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 对下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从业务上予以指导;
4. 负责本地(市)区域内地(市)营以上单位(含中央单位、省属单位)职工因伤、因病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的鉴定和确认。
5. 受理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或职工本人对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并进行劳动鉴定。
6. 负责培训本地(市)各级劳动鉴定机构的专兼职干部。
第九条 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 对本县(市、区)所属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从业务上予以指导;
4. 负责本县(市、区)营单位职工因伤、因病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的鉴定和确认。
5. 处理各基层企业单位呈报的劳动鉴定疑难、争议案件。
第十条 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中毒等有关的资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医疗诊断书、X光片、现场证明、各种检验单据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提出意见,并负责提请有关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