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07〕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生猪业健康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为养殖户(场)生猪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我省建立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制度。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是指政府对为养殖户(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的风险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贷款,是指养殖户(场)为满足生猪饲养、良种繁育、饲料、屠宰、加工、销售、储备等生产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注册的担保公司:
(一)截至2007年8月31日,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2007年8月1日后为山东省内养殖户(场)生猪生产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生猪贷款担保机构代偿额的20%,对为当地养殖户(场)提供生猪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第六条 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30个欠发达县按风险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补助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生猪贷款担保机构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报告。在申报补助时,应附贷款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