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二)允许民营医疗机构自主选择经营性质。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由投资人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其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营医疗机构可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转换经营性质。

  (三)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督行为,严禁对民营医疗机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其他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民营医疗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义务,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五)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信誉;组织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民营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交流合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培育医院文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四、切实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要调整和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建设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积极投向医疗卫生事业,参与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组改造或直接举办医疗机构。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研究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开办、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大力宣传民营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