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保体系建设目标:七月底前县(区)必须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形成以省担保机构为依托,市担保中心为骨干,县(区)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一)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县、山阴县注册资本原则不低于1000万元,货币资金原则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注册资本由同级政府出资控股,也可适当吸纳企业资本、民间资本。组织形式可采取企业法人,也可采取事业法人。
(二)在我市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应办理工商及相关登记,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及财务会计资料。
(三)担保机构要依法经营,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建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规范运作程序,强化资金及财务核算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五)县(区)级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开展担保业务。应采取独立注册,资金委托上级,推荐项目、跟踪监管、共担风险的运作模式。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区)根据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积极筹措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力求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度的1%-5%扩充资本金,并按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各级财政对于开展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业务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和补贴。
(二)鼓励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双方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放大倍数。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贷效率,按规定实行下浮贷款利率。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办法。具体基准担保费率可按同期贷款利率50%执行。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