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制方案。市水利局根据调查摸底材料编制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
3、起草通告。市水利局起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并上报市政府。
4、组建办事机构。组建市和县(区)两级整治办。市整治办设在福州市闽江下游管理处,人员由市水利局抽调15人,市城乡规划局、福州海事局、港口局、海洋与渔业局、地方海事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市直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的人员,于动员会后到市整治办报到。各有关县(区)也相应组建办事机构。
5、动员部署。市和县(区)两级整治领导小组召集各领导成员及整治办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动员部署。
6、市整治办印刷《通告》等有关宣传材料,分发到各有关县(区),新闻媒体加大整治宣传力度。
7、各有关县(区)整治办张贴《通告》,分发宣传材料,确保做到宣传到户。
8、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播发、刊登《通告》以及有关宣传材料。
(二)实施阶段
1、连家船清理。2009年12月3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进入实施阶段后,各有关县(区)整治办对连家船进行逐船逐户复核,确定是否属于补助、安置对象,并将复核情况报市整治办汇总。对在历次清理中已经享受过补助或安置的连家船不予补助,由各有关县(区)政府责令限期自行拆毁,或将船只交当地整治办,由市、县(区)联合执法队统一拆毁。对于未在历次清理中享受过补助或安置的连家船,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相关县(区)政府按照每户1500~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实核拨。江面上乱搭盖的木筏等一律无偿拆除。
(2)对于未享受过安置且确属住房困难、符合租赁廉租房条件的船民,由县(区)政府负责,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配合,在船民搬离连家船前采用租赁廉租房或过渡住房的方式安置。
(3)对失业船民,符合城市就业条件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县(区)提供就业帮助。
(4)对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船民,由各有关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列为低保对象。
(5)由县(区)整治办与连家船业主签订拆迁协议。在补助款到位后,连家船业主应立即自行拆毁或交出船只。对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并自行拆毁或交出连家船的业主一次性给予8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