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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四)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需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高校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准入,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大学生可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大学生需携带《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持有《门诊大病证》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五)参保大学生因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人身伤害发生180天以内,由高校将有关材料统一报至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至高校,由高校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八、费用结算

  (一)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总额控制为主,结算控制指标、定额、包干等办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算。

  (三)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应结付额的98%支付,其余2%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四)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8、自杀、自残;

  9、出国、出境期间;

  10、整形、美容手术;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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