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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07〕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和10月18日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座谈会精神,为确保《条例》全面、及时、有效施行,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贯彻实施《条例》,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条例》的施行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主抓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落实措施具体抓,把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准备工作力度,提高准备工作质量,加快准备工作进度,推进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抓紧组织实施
  (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将专门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抓紧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并确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尽快启动工作,实行每月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准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抓紧制定开展此项工作的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按时间、程序要求分步骤进行。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摸清底数,全面清理。根据《条例》二条规定,逐一甄别与梳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加以分门别类,确保政府信息准确完整。在此基础上,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界定政府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理、界定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工作,加强研究,节约行政成本,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目的。此项工作于2008年2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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