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查设计变更产生的资金预算变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勘查项目完成任务后资金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50%奖励给项目单位和勘查单位,50%收归重新安排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 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勘查项目,骗取勘查项目资金。
2、挪用、挤占勘查专项资金。
3、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不按规定使用勘查专项资金。
4、首期勘查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三个月内未开展工作,又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项目管理不善,造成勘查专项资金浪费严重。
6、勘查项目进展缓慢,无特殊原因勘查任务到期半年后仍未完成提交勘查成果报告。
第七章 勘查成果验收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勘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野外工作进行验收,评定等级,下达项目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
勘查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进行工作补充完善后,编写项目勘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后正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勘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源储量按有关规定审查,勘查成果管理使用、资料汇交和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找矿成果奖励制度。对项目单位和勘查单位在承担市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中有重大发现或有显著找矿成果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项目成果收益遵循以下原则:基础性公益性地质项目成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发现有前景的矿点矿区,各县(市、区)政府可进行项目收储和价款评估后公开出让,也可进一步开展矿产地质工作后进行矿权公开出让;与社会资金商业性勘查合作的项目,进行矿权价款评估后按合作协议分成。公开出让价款按有关规定使用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