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编报勘查项目年度报告,重大进展随时编报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勘查项目质量和勘查资金管理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按设计要求对勘查项目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特别是野外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不认真执行勘查项目计划,对地质资料编制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调查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将勘查专项资金直接拨入市财政局专户,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勘查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勘查设计批复,按照工作进度分期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勘查资金。
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勘查项目设计批准后先拨付50%;项目野外工作验收完,且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的该项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再拨付30%;提交项目勘查成果报告并经审查验收合格,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结算拨付资金尾款。
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配套原则,同期下拨项目配套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拨付的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作为勘查单位专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经费形成的资产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建帐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勘查专项资金设立专帐单独核算。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勘查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查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支出和核算。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批复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勘查项目如无法实施的应当撤销,项目撤销前发生的合理开支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核销后可以从已拨付勘查专项资金列支,其余资金应收回专户重新安排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