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7〕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3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6]47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科学合理部署和安排勘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挤占。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从矿业权价款收入和省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安排。
第四条 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项目配套。
第五条 勘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项目。
2、重要成矿远景区、重点矿种的前期地质勘查或普查,必要的详查工作,以及探矿权公开出让前期预查工作。
3、我市紧缺矿种和重要矿种可接替资源地质勘查。
4、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平衡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