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龙岩市森林防火应急体系建议方案(试行)》(龙森防指〔2005〕9号)规定,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二)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三)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装备30-50人的骨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应对重、特大森林火情。各种扑火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四) 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市、县两级要建立扑火演练和培训基地。市防火办负责武警龙岩支队官兵的培训。各县(市、区)防火办负责扑火骨干队伍培训。各乡镇负责全体乡村干部和林农的培训。
七、附则
(一) 说明
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8号)中所规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是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三)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和《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龙岩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