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为主,组织动员当地经过严格训练的有关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市内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就近增援,也可视当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如扑火力量不足,需要省支援扑火或需要派飞机增援扑火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需要武警龙岩支队或消防支队支援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防火办带队进入火场扑救。
(六) 信息发布
1、国家、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其余的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等信息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或授权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2、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 应急结束
国家、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效控制后,应急处置工作是否结束,按国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办理。其余火情在全部扑灭后,应急处置是否结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决定。
五、后期处置
(一) 火案查处
查处重大以上火案,由省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余火案查处工作,由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林业公检法和林业部门组织进行。
(二) 灾后恢复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林业部门要及时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相关工作。
(三) 火灾评估
火灾损失情况,由事发地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办核实后,再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工作总结。
六、综合保障
(一) 物资储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