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施企业回归支持。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视为本企业上市,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发改部门(上市办)牵头召集,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外经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岩海关、人民银行、银监局、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一企一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三)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服务,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时,上市办工作人员要协助办理、全程服务。
(四)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落户龙岩,服务企业改制上市。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五)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或其他国有资本,积极投资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改,推动企业上市。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助等,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项目收益地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上市办会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财政补助总额以本级分成部份为限。
(三)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意见》只适用于新上市企业(不含红筹股“回归”A股)。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成功上市,并按龙政综[2006]186号文件规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补助。